南宁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1-28 22:48:27
南宁房屋租赁合同

南宁房屋租赁合同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南宁房屋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南宁房屋租赁合同1

甲方:

乙方:

现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几条租房条约,供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将自有宾州镇永武街85号左面一间房屋(约4.4米×8.4米)面积给乙方作商店使用,每年租金肆万伍仟元(¥45000元),租期为壹年,付款方式为两次付款,第一次付款20xx年4月10日前付25000元,第二次付款20xx年7月10日前付清20xx0元,如果乙方不按时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租金。

2、 乙方在租期使用期间,门店一切税杂费和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3、 在租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它用,如果转让,须征得甲方同意下才能转让。租期内不能更改原有设备,如要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下才能更改。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退租金。

4、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南宁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乙方为了发展业务,租用甲方座落在南宁市北湖 ……此处隐藏5413个字……p>第三十一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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